根据自治区编委会《关于文化体制改革涉及盟市以下机构调整的通知》(内机编发〔2013〕48号)精神,乌兰察布市文化新闻出版(版权)局、广播电影电视局合并为乌兰察布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和新闻出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制订全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和新闻出版政策措施,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和新闻出版事业发展规划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市重大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和新闻出版活动。研究拟订全市广播电影电视宣传、计划和措施、办法,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
(二)制订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和新闻出版经济政策和投资方向,统筹安排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和新闻出版事业经费并负责审计监督。
(三)执行国家、自治区和乌兰察布市劳动人事政策,指导全市文化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政策、布局调整相关工作。
(四)研究制订全市艺术创作规划,指导艺术生产,承担、组织协调指令性重大艺术活动。
(五)指导全市公共图书馆、群艺馆、美术馆、书画院、文化馆(站、室)业务建设,指导协调重大社会文化活动。
(六)指导和管理全市文物考古、博物馆事业,指导文物的保护与利用,贯彻文物保护法规并负责监督执行。
(七)拟订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实施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八)负责指导全市文化产业工作,促进全市文化产业建设与发展,负责全市文化产业项目的评审、申报和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
(九)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法规,指导培育和完善文化市场监督、管理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对全市文化艺术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
(十)依法对全市新闻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和版权保护,调处版权纠纷;监督管理作品的著作登记和法定许可使用作品的工作,宣传普及版权知识。
(十一)负责全市网吧等上网服务性营业场所的前置审核及报批工作,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
(十二)拟订全市动漫、游戏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市动漫、游戏产业发展。
(十三)指导全市文化艺术人才培养,制订艺术教育、成人教育和文化科研计划与规划。
(十四)归口管理全市对外,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制订文化交流计划,审核对外合作出版合同及其他涉外合同。
(十五)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广播电影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市广播电影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十六)组织推进全市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公共服务,组织实施广播电影电视重大工程,扶助农村牧区广播电影电视建设和发展,指导和监管广播电影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
(十七)负责全市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业务的监管,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政策对准入和退出实施管理,负责全市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建立、撤销及广播电视频率和发射功率的审核、报批,指导并负责对本市辖区内从事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
(十八)监管全市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审查其内容和质量。
(十九)指导、管理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的科技工作,负责监管全市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安全播出和指挥调度。
(二十)承办乌兰察布市市委、政府和自治区文化厅(文物局)、新闻出版广电局交办的其他事项。